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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地铁猝死 深圳地铁担责三成被判赔31万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369
今年2月发生在深圳水湾地铁站的女白领猝死事件,当时,公众最大的质疑就是公共场所的应急能力问题,地铁集团在事件里应负什么责任。死者家属随后将深圳地铁集团和深圳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因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比例为30%,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故法院依法判决地铁集团赔偿死者家属311477.55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救护车50分钟后赶到现场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了当天的事件经过。
 
  死者梁某就职于深圳某外企,现年35岁。事发今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当时梁某乘坐深圳地铁2号蛇口线到达水湾地铁站C出口,却在通往地面台阶中段处倒下。
 
  当天上午10点31分,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对梁某进行观察、喊话,10点40分被告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10点46分被告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1点18分,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随后确认梁某已经死亡。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
 
  死者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地铁集团和急救中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814837.6元、丧葬费39867元、精神抚慰金各十万元。
 
  法院判决
 
  地铁集团:事发15分钟后才打120 可能延误抢救应担责三成
 
  福田法院认为,该案中,地铁集团作为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对梁某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梁某和其他普通民众有理由相信自己若在地铁站内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的紧迫状态时,会得到地铁集团即时合理的保护,属于其对地铁集团的合理期待和基本信赖。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9分钟后首先拨打110报警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仅在梁某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地铁集团并未能通过其完备的监控设施、巡视人员及时发现梁某倒地,更重要的是地铁集团中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到场后亦未及时判断出梁某的危急状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
 
  因此,虽然梁某的死亡结果并非地铁集团直接导致,但梁某倒地后,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拨打120,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故法院认定地铁集团未能对梁某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梁某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福田法院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
 
  急救中心:已全面履行其职责 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对于该案的另一个被告急救中心,法院认为,作为一个通过120急救网络进行呼救受理、指挥调度的综合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完成车辆调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职责,而救护车辆到达时间及急救人员对患者状况的认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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