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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审结“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2浏览量:343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被告北京六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奇虎公司称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漏洞确实存在,其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的信息,已超过向公众提示风险的必要,构成诋毁他人商誉,故判令奇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二原告共同诉称,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站的所有人。搜狗科技公司拥有“搜狗浏览器”。奇虎公司是奇虎网的所有人、新浪微博“360安全卫士V”的运营单位和经营者。六智公司是“360doc个人图书馆”网站的所有人、经营者。2013年11月5日,奇虎公司在www.360.cn首页位置设置标题为“搜狗泄露隐私请用户修改密码”的专题内容链接,并同时在“360安全卫士”新浪官方微博中散布虚假谣言,称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对搜狗浏览器产品服务的安全性及原告的商誉进行恶意诋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六智公司在未对事实真伪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对奇虎公司的不实言论恶意转载,与奇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奇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奇虎公司辩称,发现漏洞提示用户是被告产品的基本功能。搜狗浏览器漏洞真实存在,如不及时处理,可能给用户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被告公司在发现搜狗浏览器存在漏洞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和原告,但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应对。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作为安全软件厂商为避免用户损失,只能采取弹窗、发出公告的方式提示用户修改密码,该行为并无恶意,更非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不存在商业诋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智公司辩称,六智公司和奇虎公司没有关系,涉案文章并非六智公司发布,是用户上传并发布的。在原告起诉后,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六智公司与原告的搜索、浏览器业务没有竞争关系,故原告针对六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奇虎公司均为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似,双方系同行业竞争者。该案中,搜狗浏览器是否存在涉案漏洞是判断被告行为性质的重要前提之一,法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应急中心系处理相关问题的权威机构,但该中心至今未对搜狗浏览器是否存在涉案漏洞得出结论。考虑到涉案漏洞的性质严重性及该中心接到报告的时间距今一年有余,应已超过该中心进行研判、验证所需的必要时间,如该中心认定涉案漏洞存在,应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通知相关单位或以合理方式公示。故法院推定该中心未认定搜狗浏览器存在涉案漏洞。2、奇虎公司主张卡饭论坛、乌云网上相关信息及众多媒体报道证明涉案漏洞存在。但由于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及技术水平、信息涉及的内容真实性并无相应的审核机制,故不能以上述网站发布相关信息作为认定漏洞存在的依据;媒体报道亦未给出有根据的结论。故上述内容不宜作为认定涉案漏洞存在的依据。3、奇虎公司作为一家同时经营浏览器软件及上网安全软件服务的企业,对浏览器软件是否存在漏洞的判断能力应高于一般的经营者及用户。该案中,奇虎公司对外宣称进行了相关的测试,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技术测试结果,且对其所称的漏洞,奇虎公司并未提供任何修复方案。综上,法院认定奇虎公司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搜狗浏览器存在涉案漏洞。#p#分页标题#e#

  关于奇虎公司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法院认为,奇虎公司作为互联网安全领域的领先公司,其发布涉案信息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故奇虎公司在发布涉案信息时应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但该案中显然奇虎公司并未尽到该义务,理由如下:1、奇虎公司在未确认涉案漏洞真实存在情况下发布涉案信息;2、奇虎公司并未及时有效地通知原告;3、奇虎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涉案漏洞信息,已超过向相关公众提示风险的必要,且有失公允。该案中,奇虎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微博发布涉案信息及相关博文;在首页位置设置专题链接,专题中包括了视频文件、相关媒体文章等内容;设置包含相关内容的弹窗;360浏览器卸载提示页面发布涉案漏洞信息。上述相关信息中以醒目的形式使用了大量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并提示用户修改密码直至停止使用搜狗浏览器。奇虎公司发布涉案信息后,应急中心并未认定漏洞存在,原告亦已公开表示涉案漏洞不存在,且奇虎公司已知晓所谓“漏洞”于当天中午已无法重现,但并未进行必要的提示,反而进一步强化对原告的批评。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发布涉案信息与其正常的发布方式存在明显差异,选择的信息亦有一定的倾向性,蕴含了贬低原告产品及服务的主观意图,违背了客观、公允、中立的原则。

  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诋毁他人商誉的民事责任。二原告主张六智公司与奇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六智公司与奇虎公司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六智公司已将涉案文章删除,如要求六智公司与奇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对公众获取相关资讯产生一定影响,故对二原告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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