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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冷暴力”逼患病妻子离婚 法院判不准离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2浏览量:213

  2012年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出家暴“禁止令”11起。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和受害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影响,家暴“禁止令”依旧有令难行。 

  据悉,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2010年6月,市中院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矛盾纠纷。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市中院民五庭法官组成,同时聘任妇联系统和其他行业热心妇女维权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专门负责调解工作。自妇女维权合议庭成立以来,共审结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共计2200余件。其中,2014年,青岛中院共审结妇女维权类案件597件,调解率65%,为223起案件的女性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11.2万元。

  2014年年初,市中院民五庭与市妇联共同设立“妇女维权调解室”和“家事心语工作室”,尝试在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借助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团成员组成的调解团队,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

  针对家庭暴力,2012年,青岛中院制定《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2014年,青岛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发出家庭暴力“禁止令”11起。据了解,家暴禁止令实施3年来共发出20余起。

  “家暴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也不仅仅包括肢体暴力,像‘冷战’在内的‘冷暴力’也属于家暴范畴。”市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冷暴力”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其对受害人的伤害最难痊愈。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般吵闹时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双方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家庭暴力。

  “除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束缚外,很多受害人还因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致使法院认定家暴时有一定难度。”刘琰介绍,其中,很多受害者虽然有病历,但没有街道、妇联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据相佐,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也很难认定其遭遇家暴。为此,刘琰提醒,一旦遭遇家暴,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

  家暴案例:

  1、丈夫言语威胁妻子,法院下“禁止令”

  【案情】宋某(女)与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在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保护。

  经法院调查了解,宋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时,余某经常打宋某。后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进行威胁。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发出“家暴禁止令”。

  【点评】本案中,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多次短信、电话进行威胁,跟踪宋某,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心理上的恐慌,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余某的“威胁”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类型,故法院及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2、丈夫“冷暴力”逼患病妻子离婚,法院判不准离婚

  【案情】许某与解某(女)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0年7月起分居。许某于2011年7月起诉离婚,后撤诉。本案系许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解某称,2010年7月双方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许某均予以拒绝。#p#分页标题#e#

  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有精神方面的障碍,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许某长期对解某不予理睬,包括解某患病不给予治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但是,考虑到解某没有生活来源,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

  【点评】本案中,许某与解某并无直接的肢体接触,但许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让解某回家,甚至更换了家里的钥匙,蓄意制造分居的状态,属精神暴力中的“冷暴力”。考虑到解某没有生活来源,许某未能对其作出妥善安置,故判令不准离婚。

  3、女子不堪家暴起诉离婚,8岁儿出庭作证助母

  【案情】金某与陈某(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金某庭审时承认曾殴打过陈某,双方8岁的儿子也证实曾看到金某殴打陈某。后关于金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各执一词。该案经调解无效,判决金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归陈某抚养。

  【点评】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法院结合病历、伤情照片等材料,认定了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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