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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财会资料 高级总监被开除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07浏览量:735

     
    任某在毕业后于2001年11月进入咨询公司客户部工作,2011年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其提升为客户总监。但好景不长,2014年8月,公司向任某提出解除合同通知,理由为在职期间使用虚假材料报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任某在接到解除通知后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仲裁支持了任某要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折薪款。
    然,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公司认为,任某在职期间曾多次出具虚假发票骗取报销。分别于2013年出差期间报销往返机票,但该机票并未用于出差期间;2014年初提供出差的报销住宿、餐饮均为假发票;2014年夏曾重复报销出差的住宿费。故公司现以任某违法《职工守则》所规定的,员工虚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公司有权解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任某认可公司的《职工守则》,但任某辩称2013年出差未用机票是由于客户提出要乘坐火车;2014年初提供的发票是客户提供的,自己作为非财会工作人员自然区分不出发票真伪;2014年夏并非重复报销住宿费,该笔住宿费用是客户的住宿费。故,不存在公司所谓的虚报财会资料的事情。
    经法院审理认为,首次,公司提供的《职工守则》任某知晓并签字,具有效力。其次,公司提供的报销住宿、餐饮费的发票确为虚假发票。综上,法院认为劳动者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支持公司不支付任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修年假折薪。
    本案中,公司起诉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对于《职工守则》的效力,二是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任某。
    首先,第一个争议点《职工守则》。现在每家公司都拥有自己的《职工守则》,规范职工工作行为。本案中,对任某是否知晓《职工守则》的内容,双方展开了辩驳。任某认为,自己虽知晓其内容,但该守则未有书面形式,公司只让其签字,表示知晓有该守则,但对其中的内容其并不知晓,且签字只是形式。而法院最终不认可任某的辩驳。在本案中,任某签字认可了该守则,并不因不知晓其内容而推定任某不知。
    其次,第二个本案争议点在于公司解除任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任某认为公司因违反《职工守则》解除自己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法,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任某向公司提供的发票确系伪造,且任某对发票是假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任某确实存在违反《职工守则》的行为。《职工守则》对于公司的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遵守。故,法院认定公司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基于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消灭的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1、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任某确实违反《职工守则》,根据上述第二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中公司的解除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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