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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身体疾病 离婚时可以主张补助款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09浏览量:445

    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在相恋多年后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和李某感情尚可,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2013年底,李某被查出患有中晚期肝癌。2014年8月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6个月后,王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李某表示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基础很好,自己现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困难且需要王某照顾,故不同意离婚。而王某则认为,李某患病不能成为不同意离婚的法定理由。
    李某找到了律师,经上海离婚律师分析认为:王某本次起诉离婚已经是第二次,说明王某的离婚意愿比较强烈,一般情况下上海法院会判决支持王某的离婚请求。但由于李某身患严重疾病,在离婚后生活上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可以提出要求王某给予生活补助。考虑再三,李某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给付生活补助款2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离婚,王某给付李某生活补助款10万元。
    在此,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时度势,及时委托律师分析案情,对自己在诉讼中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辨别,抓住要点、重点,从而变被动为主    动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一味“钻牛角尖”进行毫无意义的争辩,却错失了获得法院支持和同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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