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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有严重疾病可否不再赡养父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11-19浏览量:492
  【案件】被告焦占(化名)系原告焦明(化名)与前妻范水(化名)所生之子,1979年,原告焦明与前妻范水离婚,离婚时确定被告由焦明抚养,被告妹妹焦粉(化名)由范水抚养。1982年,焦明与张荣结婚后,被告同二原告及祖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两原告婚后又生育二个儿子,一子焦保(化名),现年21岁,另一子焦兵(化名),现年19岁。1997年,被告焦占结婚。婚后焦占搬到其岳父家居住。2005年被告眼部患病后,很少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为此,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
  【案件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承担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该请求能否成立。
  【评析】
  本案系赡养纠纷。被告焦占系原告焦明之子,其依法应对原告焦明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张荣与原告焦明结婚时,被告焦占仅7岁,其与父亲及张荣共同生活,与张荣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故被告焦占依法亦应对原告张荣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故被告以其眼睛患病,家庭生活困难而拒绝赡养二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子女人数和XX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被告焦占每月应支付二原告生活费150元,二原告要求每月200元,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因二原告有三个儿子,故二原告的医疗费用,被告应负担三分之一,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二分之一,不予支持。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占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15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从2009年元月开始计算,2009年上半年生活费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后每半年的生活费在每年的元月10日和7月10日前一次支付。
  二、二原告医疗费用,由被告焦占负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焦占负担。
  【总结】
  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flpx/225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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