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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尽孝 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没有前提条件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4-10浏览量:369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的上诉请求,但是老伴再也看不到了,不要他们(儿女)养了。”看着手里拿着的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会泽县的顾老汉不禁老泪纵横。

  家在山区农村的顾老汉今年78岁,膝下两男三女,但他之前与老伴王大妈却因养老问题伤透脑筋。由于年老体弱,他和老伴经常需要住院。老两口生病期间,在同一个村小组生活的三个儿女没有露面看望,更谈不上到医院照顾。原来,老两口身边的三个儿女因老人一直没有解决承包土地的经营处置问题闹别扭,干脆对老两口的养老问题不闻不问。无奈,顾老汉在老伴入院治疗后,一纸诉状将身边的三个儿女告上法院,自愿放弃对两个外嫁他乡的女儿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老两口赡养费为每年1万元,扣减两个外嫁女儿应当给付部分,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年给付老两口赡养费2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顾老汉夫妇以体弱多病开支较大、赡养费不足提出上诉。然而,令人唏嘘的是,就在老人递交上诉状不久,伤心过度的王大妈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去世。

  因王大妈在提交上诉状后死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了其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变更当事人后继续审理。

  二审审理中,顾老汉的三个子女称一审判决的赡养费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现在母亲去世,理应给付一半。当被问及为何都对老人不闻不问不管时,三人均称老人没有解决好相关土地问题,让兄妹之间闹了别扭。

  法院二审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该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顾老汉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一审确认老两口每年1万元即每人每月不足500元确实过低,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依法调整确认给付顾老汉每年赡养费为1万元,扣除老汉两个出嫁他乡女儿的赡养份额,由三个子女每人每年给付老汉赡养费2000元。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个子女收到二审判决10日内支付2015年的赡养费各2000元,自2016年起每年7月1日前分别支付当年赡养费2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一位作家说过,“‘孝’是稍纵即逝的眷恋,‘孝’是无法重现的幸福;‘孝’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往;‘孝’是生命交接处的链条,一旦断裂,永无连接。”法律法规对于亲情的约束,重要的意义在于引导、督促和提醒天下儿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无理由无条件。子欲养儿亲不在,尽孝需趁早,主动承担起对父母赡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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