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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离婚后的父母是否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12-23浏览量:610
   案情
 
    2001年,唐某(女)与曹某(男)经他人介绍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生育一儿子。2012年曹某与唐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儿子随母亲唐某共同生活。2012年9月的一天,儿子和邻居家的小朋友陈某在一起玩,在玩耍中不慎将陈某的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陈某的父母找到唐某要求赔偿,而唐某因生病无法全部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能力,那么,曹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曹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作为父亲,曹某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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