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自行修理或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需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由出卖人负担?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这种替代性损害赔偿方式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并主张修理;
2、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情况紧急;
3、买受人主张的费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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