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傅某在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在同年正月初七过礼谈婚,当时赵某给付了彩礼88800元。过礼后,傅某就在赵某家生活。一个月后傅某就返回娘家,之后提出不愿意与赵某继续生活,而再也没回过赵某家。赵某与傅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傅某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分歧】
该案被告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女方的父母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主体并不适格。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解释虽就婚约财产纠纷有所规定,但鉴于婚姻法上男、女双方为纠纷的主体,所以因婚约财产矛盾产生的纠纷,也只能是谈婚的男、女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故此男方因婚约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
第二种意见则表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可以是谈婚的女方也可为女方父母家长。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多由女方父母支配和所有。将女方的父母列为被告,一则可以的查清案件事实,二则有利于案件判理后的执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都会在立案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此将女方的父母也列为被告的话则有利于男方对彩礼进行追讨。
【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男女双方在谈婚时多数经济不独立,彩礼也多为男方父母家长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所有。因此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加入到诉讼中。但就女方父母而言情况就大不相同,彩礼往往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通常并无实际支配权,也并无实际的支付能力。如女方父母没有被列为被告,男方的追讨权利将难以实现,这即为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就为将女方父母列为返还彩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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