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女婿雇人打岳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9-05浏览量:826

【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何某(男)2013年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原、被告生育一男孩。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5年12月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次日,何某指使朋友钱某将刘某父亲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为轻微伤甲级。事后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法院是否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存在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合谋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应支持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原则之一,这与我国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密不可分,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准予离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作了概念界定,强调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后果。而“家庭成员”则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二章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来理解,即家庭成员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具有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外子女或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且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承、收养关系的人,而不能简单以是否共同生活作为区分家庭成员的标准。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不限于直接的行为,通过唆使、指使他人等其他间接方式实施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实施了家庭暴力。
 
    第四,虽然对夫妻一方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未对夫或妻造成身体伤害,但该行为可以使夫或妻产生精神上的伤害,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员范围并不局限于夫妻双方,对其相关亲属直接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身体、精神的侵害行为,也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其行为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2236.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