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化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宫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化某的父亲与宫某的外婆系同胞兄妹,也即化某与自己的表姐女儿结婚。
【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一方三代还是双方三代。然而我国世代计算的方法为一辈为一代,在直系血亲计算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自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到父母为二代,数到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到子女为二代,数到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
在计算旁系血亲的时候要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来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属于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其自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同,则任一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同,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具体到本案中,化某与宫某的同源为化某的祖父母。从化某一方来算,化某本身为一代,数至化某的祖父母,即化某-化某的父母-化某的祖父母则为三代;从宫某一方来算,已身为一代,那么数至化某的祖父母,即宫某-宫某的母亲-宫某的外婆-宫某外婆的父母(化某的祖父母)则为四代,也就是说化某是三代,而宫某为四代。
因此,化某与宫某系四代旁系血亲,他们并不在《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因此双方是可以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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