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如何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7-18浏览量: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jhtw/jhflpx/168.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