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按揭”房屋分割问题的探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547

  案例
 
    2005年10月原告水某与被告窦某登记结婚,婚后1年育有一女。结婚前,窦某及家人花费了首付5万余元购买了某小区两室一厅的房屋一套,总房价18万银行贷款13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下窦某一人名下。水某及家人则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家用电器、首饰等嫁妆。婚后不久,窦某染上了赌博和酗酒的毛病,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和女方的嫁妆,并欠下10万元的赌债,而且还经常酒后殴打妻女家庭暴力。为了帮助水某维系家庭,水某父母多次给水某钱款以贴补家庭开支,而按揭房屋的贷款也一直由水某一人偿还。2013年5月,水某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提出要求女儿的监护权。两人唯一的财产系某小区两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 7年多,共10万多元,现市场价约为80万元。
 
问题探讨
 
  (一)增设关于“按揭”房屋的专门规定
 
  根据“按揭”房屋的不同类型,充分考虑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以及所有权的时间,还贷的时间和金额等多种因素,区分“按揭”房屋的权利属性。对于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类型,可以依据婚前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判定。如果婚前首付款达到50%以上的,且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该房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1]如果婚前首付款未达到50%以上的,可以不考虑房屋产权实际登记情况,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房屋首付款和购房所欠银行的债务则由双方平等承担。
 
  (二)增设“按揭”房屋资金份额登记制度
 
  由于夫妻是一个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所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比较复杂,有可能是夫妻一方支付的,有可能是夫妻双方支付的,还有可能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父母支付的。资金的来源不同,就会使得按揭房的所有权大有差异,此外,婚后还贷行为,也可能由一方承担,但基于是夫妻共同财产,既无法分别又无力举证。对此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对“按揭”房屋资金份额进行登记。即为避免争议、强化财产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夫妻可以就“按揭”房屋各方的出资金额和还贷金额向有关部门进行明确登记。进行份额登记的“按揭”房屋,可以很清楚辨认夫妻双方在“按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贡献,此举不仅可以简化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还对减少纠纷大有帮助,实现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三)制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
 
    在制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时可以借鉴美国在财产收益方面的立法。具体而言,应该充分考虑到一方是否对房屋的增值作出了贡献。这里贡献既包括金钱上的贡献还应包括投入的劳动、时间、照料老人和子女、操持家务劳动、付出的智力等:如果房屋的增值并非因为上述原因而是由于政治、经济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如物价的上涨、市场的自然规律、通货膨胀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那么对于增值的部分仍应当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对其进行分割。对与一方为增值作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
 
    此外,为了防止有“法律白条”和增加“弱势方诉累”现象的发生,可以同时制定“按揭”房屋补偿款提前支付制度,即“按揭”房屋所有权归属方应当预先支付判决所确定的补偿款,一旦所有权归属方无力支付或不愿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法院有权重新划定按揭房所有权的归属或者对该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对于弱势方提出的房屋评估申请也应当赋予法院相应的裁量权,即根据离婚双方的经济条件确定是由申请方或双方共同预先垫付,甚至还可以设立相应的评估基金来帮助弱势方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更多婚姻家庭类法律文章
http://www.susong64.com/hyjt/
上海离婚律师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1250.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