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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是否应当返还礼金问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10-29浏览量:739
  【案件】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3月21日相识,原告按农村风俗给被告见面礼金2 228元。原、被告于同年3月24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于当天给被告礼金10 080元。另查明,原告给被告亲属红包钱总计5 498元。原、被告订婚后因为感情不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7年3月21日相识,并于同年3月24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共支付被告礼金18 000余元,定婚后原告又陆续给付被告礼金12 000元。由于被告任何事情都对原告隐瞒,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感情现已破裂。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邀请双方家属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礼金。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财物计价30 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只拿了原告礼金12 000余元。是原告不同意结婚,所以原、被告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财物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自愿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不属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范畴。
  【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2 308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163元,被告承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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