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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继承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1-26浏览量:731

【案情】
    宫甲是宫乙的弟弟,宫乙不幸车祸去世。侵权的车主赔偿了13万元,宫甲领取了这13万元并占为己有,现在宫甲的父母起诉宫甲要求返还13万元赔偿款,该案应当立什么案由?
 
【评析】
    1、本案不应定义为返还财产纠纷,返还财产纠纷其实是最高法院原来设立的案由,在2011年新颁布的《案由规定》中已经没有了这一案由,所以不能定为返还财产纠纷。
 
    2、本案也不应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因为本案侵权车主赔偿款不属于宫乙的遗产,不存在对这些赔偿款发生继承的情形。所谓遗产,应该是死者生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而争议的财产是宫甲因车祸死亡而由侵权方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款,赔偿款发生时宫甲已经死亡,所以不应当作遗产处理,也就不能定义为法定继承纠纷。
 
    3、本案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本案中宫甲领取并占有了属于宫乙父母的财产,是侵犯了其父母的权益,同时宫甲取得上述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按产生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分为2大类: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在这种情形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由受损人所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不是由于给付而产生的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所利、支出费用不当所得和求偿不当所得。
 
    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与侵权的竞合,应当定义为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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