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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包车旅游坠崖致残 旅行社被判赔偿16万余元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1-28浏览量:457

  包车自驾游,不料车祸致残,协商未果,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记者28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已作出终审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近3万元医疗费外,其余16余万元赔偿由旅行社承担。 

  2012年10月,张女士等十余人与重庆某旅行社联系,达成“赏红叶之旅自驾游”协议,即旅行社提供大巴含司机、领队,并负责张女士等人景区门票和保险费用。

  当月29日上午,张女士等乘坐大巴出发,行至中午,客车因超速,在仪陇县至巴中路段处,冲出路沿坠入崖下,车上多人受伤。张女士随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后到重庆大坪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张女士左上肢丧失部分功能,达到10级伤残。

  张女士认为,旅行社未能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应当退还团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旅行社辩称,该旅游系自驾游,旅行社只负责联系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车方责任,且已购买旅游险,因此无责。

  保险公司只同意在己方责任范围内赔付。

  一审法院宣判后,旅行社不服该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安排的驾驶人员因驾驶措施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张女士受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行程第一天便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团费也应当全数退还。其中,张女士受伤所产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其投保的境内旅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进行赔付。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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