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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什么情况下算是履行完毕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6-20浏览量:572

【案情】
   何某某等3人与大连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何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何某某等3人返渝后,于2012年10月10日向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反映何某某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旅行社将其三人遗弃在香港,要求予以处理。旅游局于2012年10月18日对何某某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告知投诉已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评析】
   1.投诉期限设定更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稳定社会关系。《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日之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若受到侵害,欲寻求公权力的救济时,相应的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规章中规定了投诉期限,故司法认定的投诉期限起算标准应是旅游合同结束日,即旅游合同约定当中的旅游期间结束之日。
 
  2.投诉期限的设立是要求当事人及时维权。旅游合同经双方签字认可即生效,并非实践合同,以履行完毕为合同生效前提。合同当事人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有无依约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不影响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当事人觉得旅行社违反出境旅游合同,有权向相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旅游投诉期限的认定标准。旅游合同结束并不意味着旅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正是由于旅游合同已经结束后,二者就旅游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才产生此投诉,因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
 
  4.旅游过程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维权,与行政管理投诉并无矛盾。我国旅游法第93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相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二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仅限于对旅游投诉进行调解,在调解协议无法达成情况下,旅游者还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争议的实质问题,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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