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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私户公用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7-20浏览量:601

    附近开了健身房,小伙满腔热情预购五年期健身卡,健身房却迟迟不开张。沟通无果,小伙将健身房告上法院。
 
    陈某在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健身会所收取陈某7000元办卡费用,但收款方为法人代表黄某个人账户。且健身会所承诺在2014年9月20日开张,但因出租方的消防问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核准,至今没有落实。陈某要求退还7000元会费并支付9月21日后的银行同期利息,由法人代表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健身会所辩称其对于违约行为没有故意,完全是由于出租房的问题,其仅同意退还7000元。同时黄某称账户为自己借给公司用,所有进出均为公司的费用,不存在混同。
 
    法院对于黄某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清查,发现其多次将款项转给亲戚,并且黄某主张用于公司支出的经费没有其他凭证佐证,账户混乱,构成法人人格的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陈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这里上海律师提醒法人具有独立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即资产独立,如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个人开支与公司开支结算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上将确认“法人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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