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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过程中突发减免费用的行为,是否可以推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7浏览量:503
提示: 商家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消费者依据商家出具的预览单和结账单全额付清后,应视为双方同意变更原合同中的条款。商家无权要求消费者依据原合同的约定补足费用。

【案情】
  
   小闵与小黄为筹办婚宴,与某酒店签订了举办婚宴合同一份,确定了菜单和具体服务项目等内容。婚宴结束后,小闵却发现,酒店提供的婚宴中少了菜单中注明的一道菜,遂认为酒店涉嫌欺诈要求赔偿,酒店则声称系疏忽所致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后经双方协商,酒店同意按实际到场的10桌,每桌减少500元的标准来结算餐费,并向小闵出具了预览单和结账单,小闵亦当场支付了全部餐费。事后,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闵和小黄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所欠餐费。
 
【律师分析】
 
   本案中是商家履行婚宴服务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而消费者依据商家出具的预览单和结账单全额付清餐费后,应视为酒店与消费者双方同意变更原合同中的餐费条款。据此,商家无权要求消费者依据原合同的约定补足餐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双方举办婚宴前业已签订合同,并约定了具体菜式和价格,但酒店未按约履行少上一道菜肴。酒店其后重新出具的预览单和结账单,以及小闵据单结清餐费的行为表明双方同意对原餐费条款进行变更,故法院依法驳回本案中酒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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