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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人员挪用购车款造成客户损失应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879

提示:汽车销售人员收取购车款可认定为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故销售人员挪用购车款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有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
 
    2012年4月6日金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定购车协议,约定金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车价是80800元;在协议签订之日时交付定金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代办车辆其它手续,所需费用由金某承担;4月8日金某根据协议约定将其余购车款、代办车辆保险款、上牌等所需的款项合计95500元交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祝某。按约定金某4月11日可以提车,但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却未按约定交车。金某经多次催促后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金某定金6000元,返还购车款及相关代办车辆保险款、上牌等所需的款共计95500元。
 
    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上述购车款、代办车辆保险款、上牌等所需的款项公司并没有收到,公司销售人员并不具备收受财务的权利,祝某先后只上交公司37500元,其余的58000元不应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
 
    另查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祝某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祝某退赔挪用资金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金某根据协议内容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定金3000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汽车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金某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
 
    销售员祝某与顾客订立汽车销售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权代理,但收取客户的购车款、代办车辆保险款、上牌费的行为应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祝某收取金某购车款并出具收条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而祝某的行为在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已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挪用的资金也被判应当发还,故祝某收取金某的购车款应当视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故某汽车销售公司应返还金某的购车款、保险代办费等款项共计955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订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原告金某按约交付全部购车款后,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应属违约。经金某催告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金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金某定金6000元并返还购车款9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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