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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烟花逆行后碰撞身亡,燃放者及酒店均要担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623

提示:由多种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系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陈某儿子满月,邀请亲朋好友包括金某、谭某、叶某等20人左右于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酒店喝满月酒,为庆祝陈某儿子满月,朋友们都购买了烟火等礼物。金某、谭某、叶某等人从各自的车上拿下烟火准备在酒店院内燃放,但酒店的保安不让在院内放烟火,要求到外面燃放。于是,金某、谭某、叶某等人将烟火放置于酒店门口的非机动车道内准备放。陈某下看到朋友们都已将烟花放置好便说:“放、放”。与此同时,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酒店前路段处时,遇燃放烟花,车辆偏驶非机动车道,与对面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经查明摩托车驾驶员无驾驶证并且车子无牌号),致胡某当场死亡,侯某也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后胡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摩托车驾驶员侯某、参与放烟花的金某、谭某、叶某、陈某及酒店经营者邵某承担赔偿因胡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被告金某、谭某、叶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作为事故发生当日烟花燃放的庆祝对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金某、谭某、叶某实际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一种无偿帮工关系,责任当然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而本起事故中,帮工人被告金某、谭某、叶某显然没有做到提醒过路人注意安全的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店是否应因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被告邵某作为酒店经营者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众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应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同时要特别注重对他人人身和财物安全警惕的义务。本案中,酒店业主对客户在其酒店大门外非机动车道内方烟花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提示,故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被告邵某作为酒店的业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案涉被告与死者胡某之间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本案系一起由多因素间接结合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其实胡某的逆向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侯某无证驾驶也存在过错,其驾驶的摩托车系无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被告侯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被告根据过失大小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具体情节,法院认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之外,按各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侯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谭某、叶某、陈某共承担15%的赔偿责任,酒店经营者即被告邵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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