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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同约定仲裁的效力辨析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10-27浏览量:382

【案情】
    赵某与白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向白某供应燃煤,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白某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通州区。后赵某如约供货,白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现尚欠部分货款,故赵某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评析】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其纠纷未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确定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可以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一民事活动、选择相对人、确定民事活动的内容等,当事人同样也具有决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但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故民事纠纷解决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的意思能够确定时,应其意愿进行判断。所以确定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有效性问题上,重点应该是探究当事人的本意,不可简单地从字面意思上去认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效力应从以下几点来判断:纠纷性质只能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类;协议形式只能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可选法院只能是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跟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纠纷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有效的协议管辖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否则无效。
 
【总结】
    本案中,当事双方约定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合同签订地法院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虽然表面上看,对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都进行了约定,但他们并没有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只是对诉讼方式进行了选择,且其约定的法院是法律允许选择的法院,也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综合判断,究其本意,双方协议到合同签订地法院也就是到通州法院诉讼为争议解决方式。
 
    综上,合同双方的协议管辖是有效的,通州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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