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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案件可以按民事案件处理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10-31浏览量:688

【案情】
    李某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由于工作需要向身边的朋友亲戚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李某携款潜逃,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随后,被害人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分歧】
     此案的焦点在于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应按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处理?
 
【评析】
    无需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因素,无需将案件移送,并不妨碍正常审理。具体的理由如下。
    嫌疑人的借款行为不是故意侵占,也不涉及欺诈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设置的本意,只是为了打击与商业银行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法律针对的只是嫌疑人的行为尚未经审批这一点,而不是其借款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全部。而且法律并还未规定此种行为中的借款行为无效,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与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关系。那么,就借款合同的纠纷本身而言,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就完全可以像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正常起诉。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后,发现涉嫌犯罪的,也无需考虑先刑后民的因素将案件移送,只需要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并不妨碍正常审理。
    最后,在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与刑事案件的判决退赔之间并不冲突。刑事判决退赔往往只是一个笼统的判决,并没有确定具体的金额与履行期限,和民事判决的合同责任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事实上,刑事判决退赔一般来说并不能完全实现保障被害人受侵害的财产权,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经过刑事判决退赔的,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总结】
    综上所述,法院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应该按照民事案件进行正常程序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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