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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一方违约该赔偿对方多少?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4浏览量:662
提示:未约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介绍:

    2009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塑料粒子5吨,用于生产保鲜膜,原料货款总价为人民币15万元,交货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之前,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损失。
 
    合同签订后,A公司给付了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2009年5月31日B公司无法按时交货,经A公司多次敦促,B公司仍无法交货。
 
    2009年8月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称由于B公司未能交货,使得自己无法完成客户订单,造成客户订单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故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B公司则认为应当以A公司给付的首付款人民币5万元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A公司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违约方如何赔偿守约方损失,是有规定的,那就是赔偿守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对于B公司仅愿意赔偿A公司的利息损失,是不对的,其应当赔付A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般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其由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完成客户订单的生产任务,发生损失,A公司的损失即为生产利润损失。
 
    但可得利益损失,也不是简单的认为就是A公司卖货金额减去进货金额,应当扣除A公司卖掉产品发生的税收、A公司客户减免A公司的费用等守约方因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因此,B公司所要赔偿的应该是A公司的“净利润”而不是客户订单损失。
 
    当然,可得利益损失还不应包括违约方不可预计的损失、由于守约方不作为造成的扩大的损失和必要的成本。
 
    简单的讲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应违约货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的举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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