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非借款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后,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旧债务人不脱离原借款关系,新债务人加入到借款关系中,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借款的义务。
【案情】
商某与秦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2月,秦某因生意资金短缺向商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秦某因债务缠身,于2011年初出走下落不明。秦某出走后,商某经常到秦某家催讨借款。2011年3月秦某的母亲金某向商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0万元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金某未归还借款。
2013年4月,商某诉至法院,请求金某归还借款20万元。
【律师分析】
金某出具还款计划后,在商某、秦某、金某三者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旧债务人秦某不脱离原借款关系,新债务人金某加入到商某与秦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中,金某与原债务人秦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商某借款的义务。商某有权请求秦某、金某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
【判决结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784.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