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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还能主张合同约定的优惠内容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4浏览量:619
 提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合同约定按时履约给予优惠,如未做到的,则不能主张优惠
 

【 案情简介】

    某电子有限公司拖欠某五金制品厂货款,故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0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确认了截至2011年8月30日前,某电子有限公司共拖欠某五金制品厂货款人民币1255688.60元。对于上述货款,某五金制品厂在协议中同意给某电子有限公司折让(优惠)15%,即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按约定如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仅需支付1067335.32元货款给某五金制品厂。对于发生在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货款原某电子有限公司同意预估为23万元,综上,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总计为人民币129.7万元。

    协议约定支付方式:某电子有限公司需于2011年11月2日前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余款104.7万元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06月这8个月的每月30日前向某五金制品厂支付13.08万元。  

    另,协议约定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任何一期未按期付款,即视为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动放弃协议折让15%的优惠,某五金制品厂有权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按实际对账金额付款。

    而实际还款中某电子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中有两期推迟了几天付款,某五金制品厂认为某电子有限公司已违反了上述约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已经自动放弃了折让15%的优惠,某电子有限公司应按实际对账金额支付,故,某电子有限公司应返还15%优惠金额188353.29元。

    某电子有限公司对此认为是某五金制品厂设置陷阱,导致某电子有限公司迟延了几天付款,拒绝支付某五金制品厂上述优惠款。

【案件分析】

    本案某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中提出了如下三个观点:1、某电子有限公司仅有两期货款推迟了几天支付,而推迟的原因均是某五金制品厂故意不收取支票造成的,且某五金制品厂从未对此表示过异议;2、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的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某五金制品厂称某电子有限公司违约是不合理的;3、因为某五金制品厂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价格一直高于市场价格15%-30%,某五金制品厂并没有实际损失。

    某五金制品厂理由如下:1、《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某电子有限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严格履行付款义务;2、某五金制品厂没有去领取支票的义务,《协议》中也未约定某电子有限公司付款方式为支票付款,某电子有限公司完全可主动将支票拿给某五金制品厂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且某电子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未按时付款的原因是某五金制品厂造成的;3、《协议》是在某电子有限公司拖欠某五金制品厂货款且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签订的,具有比一般协议更高的守约义务;4、某五金制品厂给予某电子有限公司优惠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让某电子有限公司能及时付款,当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及时付款时某五金制品厂目的已落空,某五金制品厂理应收回对某电子有限公司15%的货款优惠;5、诚实信用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维护严格按协议履行的约定也就是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某五金制品厂的诉讼请求,某五金制品厂成功的收回了15%的折让费用。“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协议的约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否则应视为放弃15%的折让。现因某电子有限公司有两期付款推迟支付,某五金制品厂按照协议的约定请求某电子有限公司补足15%的折让即188353.2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电子有限公司称上述两期货款推迟支付是由于某五金制品厂故意不收取支票所造成的,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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