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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计算到什么时候为止?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4浏览量:756
提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即给付相应的违约金,其基础是合同违约,但当判决生效时,债务人即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而非基于合同履行义务,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已经尚失,债务人不应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案情】
 

    2009年6月,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服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服装公司订购羊毛衫1000套,总计价款18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被告若逾期付款的,应按延误部分金额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9年9月,原告将全部羊毛衫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合计付款10万元,仍欠原告8万元货款。
 
    2010年1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其中违约金原告要求以8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比例计算,直至被告给付完毕全部货款之日止。
 
【律师分析】
 
    本案判决被告需给付8万元货款并无问题,但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哪天为止是本案的焦点。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本案应以8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比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到哪天为止?应当为: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即给付相应的违约金,其基础是合同违约,但当判决生效时,债务人即应当根据判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而非基于合同履行义务,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已经尚失,债务人不应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或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被执行人的行为已不是违约行为而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应地要求其支付的也不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是罚息。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货款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比例,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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