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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6-06浏览量:867

【案情】
    2017年11月27日许,唐某正驾驶普通货车行驶至孟双线时,与停靠在路边黄某所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以及车辆、财产受损的事故。
    2017年12月8日,该市的某交警支队制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唐某的驾驶未按规年检机动车、未确保车速安全等措施不当;次要原因是因黄某驾驶未在车辆故障后设置警告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了唐某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则须承担次要责任。
    黄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各项费用共计79823.49元。事故发生之时,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有购交强险。2018年5月13日,黄某将唐某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上诉损失。
 
【评析】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一方面,机动车的所有者未投保交强险并不是受害人的受损原因,但这未投保导致了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因此机动车所有者违反了关于交强险的法规,从而具有可赔偿性。于此同时,立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虽非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可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人的过失无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和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无关。
    另一方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交强险责任在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被告唐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是没有异议的。唐某因其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这一违法行为,及其导致受害者唐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此应由唐某其个人来承担相应交强险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此案中,唐某因违法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行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即55711.65元,其余损失24761元,根据双方8:2的责任比例,唐某应赔偿黄某80%的责任赔偿19804元,加上唐某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法院判决唐某总计应赔偿黄某各损失共计7551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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