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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3-31浏览量:698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伤害明显的,起算时间是伤害之日;当时未曾发现的,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p#分页标题#e#
 
  三、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或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存在的问题。 
 
  1、如果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时候才是治疗终结?对于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里的解释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这个标准很难界定,当事人肯定会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主观性太强;法官也很难判断。而且现在还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可以出具是否治疗终结、何时治疗终结的证明,所以治疗终结之日很难确定。如果以最后一次就诊之日算是治疗终结,那么就会出现当事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距上次就诊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去医院进行检查的情况,法院支持或不支持都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都信服。 
 
  2、从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也存在问题,就是后续治疗。很多情况受害人的伤势不是一次手术治疗能够治好的,还必需进行二次手术(如取内固定的钢钉、螺丝等)。二次手术距第一次治疗的时间一般都很长,半年、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都有。二次后术,必然要发生费用,也就是后续治疗费,这肯定应该也是受害人的损失,后续治疗费发生后,这时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确定下来,如果诉讼时效从此时才起算,可能距事故发生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距受害人治疗终结可能也时间不短了,这显然失去了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而且,也很可能会出现上面第1条所说的情况,受害人为了不超时效,很长时间后再到医院进行一次检查,从而又产生一些费用,然后称损失到此才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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