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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妻子受伤,丈夫未曾关怀过,可否离婚?

作者:susong64时间:2025-09-15浏览量:7

【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在上海打工相识,1999年7月28日在X乡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2002年三人户口迁至X并在X生活。2004年被告外出打工并将儿子接回X共同生活,2006年原告因意外造成右腿截肢。期间被告一直未回X。
原告现与父母一起居住,居住房屋修建于2003年,原告父母参与出资、修建。原、被告婚后在被告老家乡村共同修建一猪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在X打工相识,1999年7月28日在乡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2000年原、被告一家三口搬回X居住,并将户口一同迁回。2001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留在家里带小孩,被告走后对原告母子俩的生活不闻不问,迫于经济压力,2003年原告将儿子交给父母看管,外出务工。2004年被告一个人回X将孩子接回X老家。2006年,原告在X因意外造成右腿截肢,受伤后原告曾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承担起作丈夫的责任,然而却被告却以“工作忙”为借口,至今未探望过原告,更别说照顾原告。原、被告婚后常年分居,夫妻关系便日益淡漠。原告受伤丧失劳动力后,被告不但没能在经济上给予任何帮扶,在生活上也没有照顾过原告一天,原告至今只能依靠父母生活。原、被告常年分居,被告在原告伤残后不闻不问,不履行扶养义务,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经济帮扶费。
被告辩称:我在外面打工的钱全部交给了原告,这几年我在做生意加之带孩子,没有时间。我自己腿也受伤了,生意只能请人,除了付工资,只能维持我与孩子的生活费,所以没有给原告寄钱。我们以前重未吵架、打架。我的低保全部是原告领取的。她腿残疾后我要来照顾她,她不同意,腿怎么受伤的也不跟我讲。
【案件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一家人从X迁到X定居,其婚后感情较好。被告虽外出打工多年未归,且在原告受伤后未回家照顾,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现坚持不愿离婚,并愿意照顾原告,且原告现在身体残疾,需要人照顾,原、被告如能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其家庭关系一定能更加和谐。综上所述,鉴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家庭的和谐以及子女的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flpx/263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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