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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3-29浏览量:519
《侵权责任法》在明确侵权责任的同时,对侵权责任的抗辩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抗辩事由可以导致侵权责任的减免,在法律上又称免责事由、免责条件。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后果是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正当防卫是各国都认可的一般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学界通说,正当防卫系正(权利之防卫)对不正(侵害行为)之关系,被害人为排除不法侵害而向不法侵害者本人加以反击,其目的在于保护本人或他人的权利,正当防卫乃防卫人一种权利,相对人对之负有忍受之义务,故正当防卫为一种权利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须有现时不法之侵害,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合法利益所为不得已之行为,须未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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