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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2-23浏览量:633

【案情】
    2018年5月6日晚,原告夏某到被告阎某经营的火锅店用餐,用餐完毕后,夏某独自一人下楼时,在走向尚未交付使用的杰勋广场未完工程负一楼处摔伤。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
    2018年9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的受伤等级为IX级伤残。夏某认为本次事故给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9652.6元。要求阎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夏某随即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9826.3元。
 
【律师意见】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被告餐馆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出入环境,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被告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健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进出餐馆通道应当是明知的,即使路灯不亮或没有反向标识,也应当正确判断行走的路径,或者问明安全的出入通道。正是基于原告的重大过失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去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这就涉及到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法律规定、案件基本情况、双方提供的证据等来进行综合评判。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避免法官机械地理解现行法律,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具体指“在自己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行为,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
 
  在本案中,餐厅属于公共场所,其负责人应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场所内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明确作出警示和告知,阎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然应承担责任。但具体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多少,如果仅死板地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得出结论的。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仅是一种注意义务,它注重的应是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措施,而非绝对的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言,只要对其经营范围内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段采取了足够的防范或警示措施,那他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尽管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将过错全归责于被告,而应当结合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评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进出餐馆通道应当是明知的,即使路灯不亮或没有反向标识,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行走的路径,或者问明安全的出入通道。在此情形下,法官推断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于是根据自由裁量权判决原告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司法实践过程常会遇到仅适用法律条文不能解决案件基本问题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但需注意,既要反对法官机械地理解现行法律,把现行适用法律变成僵化呆板的教条,更要反对完全无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粹,把适用法律变成法官随心所欲地裁判案件的工具。只有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做到真正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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