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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出生后在医院相继死亡,家长告医院赔偿损失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4浏览量:338

    6月13日,吴女士产下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儿子。6月26日,吴女士的大儿子却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死亡,时隔不久,7月15日周女士的小儿子又因新生儿肺炎而死亡。吴女士在查看医疗档案记录时惊奇的发现,医院所用的药品其药效与吴女士儿子的病情不相适应,如果按照病历记录情况用药会直接导致孩子死亡。吴女士则认为医院对孩子的死亡有直接责任,故起诉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5万元。法院受理里此案,并日前已经审结此案。
 
 诉讼中,医院方面表示,吴女士的两个儿子都是早产儿,院方在治疗时已经尽到自己相应的义务。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中确实存在着笔误,其所写药品的名称与实际用药并不相符,但实际所用药品是对症治疗的,不存在着任何错误和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经查明,医院对吴女士大儿子所取消的医嘱内容所示为“盐酸去氧肾上腺素”,高危儿观察护理单上显示为“盐酸肾上腺素”,取消的医嘱内容记录与高危儿观察护理单上记录不相符,在鉴定中,专家组认为无法明确判断上述两份记录是否属于笔误。但专家组认为,从病历记录分析,医院在使用医患双方存在争议的药物治疗之后,患儿心率上升比较明显,故推定院方使用“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可能性比较小。专家组认为吴女士的两个儿子的死因是早产、严重并发症、呼吸窘迫综合症、败血症等各种原因并发而综合导致,与医患双方争议的药物是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专家组认为虽然此次治疗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对吴女士的大儿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专家组同时还认定院方对吴女士小儿子的医疗行为则不存在过错,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的结论,认为作为医院理应尽到救死扶伤的义务,要尽最大的可能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且法院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判定医院以20%的比例承担死亡者家属吴女士因此而产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宣判,判决院方15日内将赔偿损失给吴女士,医院和吴女士双方均未上诉,并且已经自行的履行了判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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