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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主动起诉要求赔偿患者可行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6-07浏览量:526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刘某某到某卫生院住院分娩,难产一活男婴姚某某。因医生估计不足、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出现臂丛神经挫伤及部分断裂,双方由此发生医患纠纷。刘某某带新生儿先后到各地的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卫生院累计借支给刘某某38.8万元。
      2016年1月双方协商后,对医疗损害责任、伤残程度、营养费、护理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出来后,刘某某以儿子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不向卫生院主张赔偿权利,要求卫生院继续支付后续医疗费。
      此时,卫生院为阻止刘某某干扰其正常的营业活动,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被告姚某某应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
 
【律师意见】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卫生院与姚某某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对此也没有争议,现卫生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应当支付被告的损害赔偿金额,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其实质是诉请确认法律事实,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第一,确认之诉的最大特点是只存在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作为侵权人需要赔偿,没有通过诉讼保护的权利,侵权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没有确认的必要。无执行力,被告的权利还没有实现,原、被告的纠纷也没有解决,法院的裁判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没有诉的利益,应不予受理或驳回。判决原告对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是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混淆了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第二,法官应告知原告没有诉权,受害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应依法找有关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释明后,原告坚持起诉的,可不予受理或驳回。法官还应让被告采取正当的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不采取正当方式索赔,不仅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还会有纠纷产生,甚至需要赔偿。
 
  综上,卫生院作为侵权人提起确认之诉,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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