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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4-16浏览量:376

【案情】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李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李某所有的12台织布机。法院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并查封了李某所有的12台织布机。9月6日,案外人刘某提出异议,称其于2014年5月23日与李某达成对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及用品等的转让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按协议给付转让款18万元,李某把厂门电子锁一并交给了他,自己已接收并占有该厂,依法取得该厂所有权。
 
【分析】
    第一,现实生活中,案外人以保全异议的方式帮助被保全人逃避债务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审查发现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无法提供反驳证据或理由的,法院可以自行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审查的难点就是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与申请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处于两可之间。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权属关系进行深入审查,案件在性质上就变成了将实体纠纷与财产权属纠纷予以合并审理,这种合并审理违反了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精神。被保全财产权属争议的纠纷与原诉讼中的纠纷在诉讼标的上既不是相同的,也并非同一种类,当事人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不告不理的的原则。
 
    第二,关于申请人和案外人之间的利益衡量中应当尽量向申请人倾斜。因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一般都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而案外人对其异议的真实性却没有提供担保,从权衡两种选择可能造成损失的弥补难易度来考虑,法院应做出利于申请人的选择,也就是继续保全。当法院认为案外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不予解除保全时,除了要告知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外,还要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也可建议申请人另行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供替代保全。若申请人在应当预计到该风险的情况下,仍拒绝解除保全,那么一旦经确权诉讼确认被保全财产为异议人所有,申请人就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财产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对被告织布机的进行查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异议人可就该争议财产另行提出确权之诉,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小结】
    在诉前保全中对案外人保全异议的审查应当是有限审查。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属于一种程序上行为,但在这种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要确认保全争议的财产是案外人的还是被申请人的, 解决的却是实体问题。因此当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应告知异议人另行提出确权诉讼,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而当财产享有权利或其与当事人存在权属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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