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24日某公司聘请被告张某担任化学研发组主任研究员。公司规章制度有要求本公司职员安全使用电子资源及保密,不得通过非本公司的电子资源下载或储存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2016年2月3日被告通过互联网进入公司服务器,将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信息文件下载于其个人所有的移动硬盘之中。公司发现后,与被告交涉。被告确认其下载并转存公司文件的事实同时允许公司检查存储装置并承诺授权公司删除文件。
后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诉讼中原告向法庭递交21个信息文件名称及说明,包括化合物分子结构以及生物靶点、活性信息、研究方向等内容,被告都对此予以确认不会。
【评析】
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司的高级研发人员,有权获取并使用公司的技术秘密。但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的技术秘密文件不能下载及储存于非公司所有的电子设备之中,被告作为公司职员明知上述规定,却违反规章制度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文件下载并储存于个人所有的电子设备之中,这是一种明显的违纪行为。不能因为其表面上情节轻微,而否认其实质上的不正当性,应当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实施了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行为的判断依据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凡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不正当行为。本案中,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下载公司技术秘密文件的行为客观上说明被告违反了其对公司承诺的保密义务,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其不正当性显而易见。当然,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公司并不禁止被告正当获取技术秘密,被告可以将技术秘密下载于公司配置的手提电脑之中,并带回家中学习研究。故而,被告获取公司技术秘密并不需要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关于被告行为构成盗窃的意见亦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将公司技术秘密文件下载并储存于个人所有的电子设备之中的行为纳入到不正当手段之中,不仅吻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而且顺应国际社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趋势。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信息文件的内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技术秘密,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将技术秘密文件下载并储存于个人所有的电子设备之中,即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201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