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08浏览量:540

【案情】
  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赵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李某的借款400000元整。然而赵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要冻结并且扣划赵某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而后经查,赵某名下有一套一百三十平米的住房,住房条件充裕,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20000元。 
 
【律师观点】
  既然公积金目前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并且在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充裕的条件下,将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更加能够发挥公积金存款原本的应有效应,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并且被执行人的生活水平与也不会因此而降低,所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扣划。
 
【评析】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能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一些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我们从客观事实上去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其只能够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这并不能够改变这是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其相互抵触,更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中也并未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并且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反倒不如用来清偿债务,这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我国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更加的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互联网,由上海律师尤辰荣整理发布,上海律师尤辰荣对婚姻家庭、经济合同、房产建筑、侵权赔偿、遗产继承等上海民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帮助客户完成各种民事诉讼需求。如有需要商事或民事诉讼、仲裁需求请联系上海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susongchengxu/1778.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