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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车事故致损 劳动关系解除引争议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08浏览量:546

    公司任职司机平时速来没有失职,一次单车事故,公司却与其提前解除合同。究竟是否合法?劳动者要求双倍赔偿,又能否获偿?
    案情:侍某2006年入职A公司,长期为公司及领导开车,与公司素无纠葛。在2014年5月24日,侍某发生单车事故,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项目无法继续。2014年5月30日便收到了公司“因侍某无法胜任工作,予以解除”的通知。
    侍某提起了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诉请法院支持其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查明,在发生单车事故后,侍某曾经谎报车内财物失窃。A公司根据“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谎报的失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认定侍某“无法胜任工作”。
    法院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合理,侍某主张的平时表现良好无失误,并不能抵消此次单车事故的责任。因此,判决不支持非法解除主张。
    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职,工作失误在所难免,但主观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负责的处理方式,不应采取失信、欺骗等于事无补的“无赖”行为解决问题。但如果任职期间的重大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上海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判断,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无权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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