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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拍卖中费用优先受偿的是与否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9-11浏览量:680

【案情】
    周先生因杨先生欠借款20万并拒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周先生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杨先生某房,最终该房以19元价格为他人拍得,在被执行人杨先生向刘先生借30万时将该房为刘先生设了抵押权,刘先生称拍卖价款应先支付债权,而拍卖价款显然不足清偿刘先生的债权,周先生同意以拍卖价优先清偿刘先生债权,不过他主张自己为评估拍卖所支付的2千元应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支付。
 
【评析】
    非抵押权人周先生花费的评估拍卖费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刘先生的抵押债权,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支付。
 
    执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该条款中的这类费用,多为申请执行人支付,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评估费与拍卖费。这些费用之所以应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从法律关系上、根本上在于:相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法院是第三人,法院为了具体案件中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而支出相关费用,故具体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作为受益人,应允许第三人所支付的相关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同样地,非抵押权人虽因己利以自己的案件来启动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但抵押权人也从中取得了利益,故亦应允许非抵押人所支付的评估拍卖费用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所以,虽然本案中的案外人刘先生对拍卖房产享有抵押权,对于非抵押权人周先生所花费的评估拍卖费用,也理应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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