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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无劳动能力家属能否主张抚养费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9-11浏览量:626

【案情】
  2016年5月17日,64周岁的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某的配偶范某,年满60周岁,在农村务农。陈某和范某夫妇共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现陈某的亲属向侵权人主张包括范某的扶养费在内的各项赔偿请求。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的妻子范某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人应当赔偿范某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间应互相抚养;当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赔偿范某抚养费。因为陈某事故死亡时已64岁,也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故不存在夫妻一方需要另一方抚养之说。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结定被扶养人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确有扶养义务;第二、存在实质扶养行为;第三、被扶养人无其他收入或生活来源。范某已年满60周岁,依照我国现行处理标准,系无劳动能力人,属被扶养范畴的人。《民法通则》第119条中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的收入损失、残废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范某系陈某的近亲属,也在陈某的被扶养人范畴内;范某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认定为法条中所界定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和收入的人,符合上述第一、三两点标准。但第二点标准的要求,陈某发生事故死亡时已年满64周岁,依照对范某的认定标准,年满64周岁的陈某也是需要被扶养的人,不具有扶养他人的法定义务。扶养范某的义务应由范某的其他近亲属承担。故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配偶范某向侵权人主张必要生活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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