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李某某的侄子,二人是同组的村民。2018年2月,李某因改建旧房运输建筑材料而使用李某某等人修建的道路。从2018年2月5日到2月9日,在李某运输建筑材料建房时,李某某以维修道路为理由将运输来修路的石子堆积在道路上,导致李某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双方因为这个产生了矛盾。从2018年3月14日到3月16日,因为前面的矛盾,李某向李某某家的水井里填埋了石头。2018年4月13日,双方所在农业社为他们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能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0月10日,李某某称李某触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李某将水井中的石头在三日内清除完毕。
胡某某说水井原本是天然的溶洞,双方所在农业社曾于1962年在此修建过水井。之后,同村的农业社及李某某都在此基础上进行过整修。在纠纷发生之前,该水井系由李某某在管理使用。经双方所在农业社调查确认,该水井及水井旁边的“坨的塘坎”没有发包给任何家庭作为承包地使用。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李某某并不是水井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那麽他是不是有权请求李某排除妨害
【评析】
上海房产律师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品请求权,占有人也有排除妨害的权利。李某某对使用、管理水井,付出了人力,并对其进行维护。李某填埋水井,侵害了李某某的占有权利,所以,李某某是可以提出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对于李某某说的水井,虽然其所在农业社曾集体修建过,但后来废弃后没有人使用并维护它。李某某因生活需要,使用水井并管理维护。并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在的农业社集体对于李某某占有、使用水井表示反对。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本案,李某某说的水井原本是由农业社集体所建,它所占的土地也是农业社集体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农业社集体。李某某对水井的占有,其背后无本权所依附,当为无权占有。然而,占有保护请求权其运行的价值及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保护,来达到回复或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不是权利本身),维护物上秩序的稳定。所以,有权或无权是在所不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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