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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能随意撤销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0浏览量:562
【案情】
 
    2012年1月,老杨夫妇与儿子小杨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老杨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永久居住权。双方将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然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2013年5月,老杨夫妇的女儿想把户口迁到该房屋内,但小杨不同意。老杨得知后非常生气,与小杨为此时发生了争吵。老杨某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来当场进行了调解,事情暂时平息下来。
 
    之后,老杨夫妇气愤难平,在女儿的鼓动下,将儿子小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但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小杨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杨夫妇的永久居住权。事实上,老杨夫妇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由于女儿迁户口的事,老杨与小杨发生冲突,从情理上讲,小杨的做法是不对的,但老杨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杨严重侵害了老杨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老杨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审判】
 
    法院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杨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杨,小杨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老杨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老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杨严重侵害了老杨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
 
    为此,法院驳回老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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