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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支付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3-05浏览量:766

【案情】
    2004年1月15日,华丰公司将自己刚建成的一栋办公大楼的一楼出租给黄钢,投入开办汽车修理厂,租期是10年,年租金7万元。对于年租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每年1月20日之前交清当年的租金,其中4万元直接支付给华丰公司、另3万元支付给华丰公司的债权人储义(华丰公司尚欠储义工程款为30万元)。双方签约时,储义在场,但并非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黄钢自2004年起,每年1月20日均准时支付租金4万元给华丰公司。2014年2月,合同到期后,储义向华丰公司反映,黄钢并未还欠自己15万元尚未支付。
    经华丰公司调查发现:黄钢仅支付2009年至2013年共计5年的租金15万元给储义,2004年至2008年的租金尚未支付〔自2009年起,储义每年给黄钢写内容为“收到黄钢交来××年度(当年)租金3万元”的收条〕,遂自己支付了15万元给储义,之后再向黄钢催讨租金15万元。
    但黄钢抗辩:2004年至2008年的租金15万元不支付给储义的原因是——与储义在本厂的汽车修理款相抵销了,所以不同意支付15万元租金给华丰公司。
    华丰公司遂将黄钢诉上公堂,催讨15万元租金。
 
【判决结果】
    黄钢应当基于合同约定每年支付租金7万元,但从2004年至2008年间,每年仅支付4万元,尚欠15万元,应予以支付;至于黄钢的抗辩,其可以与储义另行协商解决,不得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与原因。遂判决:黄钢应于10日内支付租金15万元给华丰公司。
 
【评析】
    虽然,判决没有说明,但毫无疑问,判决的理论依据就是:将黄钢每年支付3万元给储义的行为,视为华丰公司的委托支付行为。但上海房产律师认为:结合本案实际,理解为委托支付支付,不如认定为债务转移更加依法合理,理由如下:
 
    1、不宜认定为委托支付的理由:a、委托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受托人代委托人进行支付,但此种委托支付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但从本案的收条和合同内容看,租金支付均是以黄钢的名义进行的;且通说认为,这种委托事务之行使必须存在权利对价,但本案并没有这种对价之权利的存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原则,既然黄钢无权利存在,法律也不应强求其履行义务),所以本案的租金支付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委托支付;二是《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但该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为“原债权债务人”,显然本案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并非原债权债务人华丰公司与储义,而是债务人华丰公司与第三人黄钢,故黄钢的支付行为也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2、应认定为债务转移之理由:a、法律理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规定的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就是一旦有第三人承担原来之债务,且得到债权人同意,原来的债权人就退出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债务人华丰公司将债务转移给黄钢,尽管债权人储义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在场并清楚知道华丰公司所欠其的工程款应转由黄钢支付之协议内容,且不表示反对,事后在未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储义也依照协议的内容以“实际行为”收取了黄钢支付的租金,视为其同意债务转让之行为,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b、情理理由——我们在裁判案件时,当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合理性原则”也即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是很有必要的,本案黄钢应否再支付15万元租金的关键事实是“储义是否曾欠黄钢修理费15万元”,尽管黄钢没有充分的证据,但据案情事实,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应当认定的“高度盖然性案件事实”就是:债务转移得到了储义的同意,2004年至2008年的租金已经被储义所欠黄钢的修理费予以抵销。否则,2009年后每年收取黄钢支付的租金时的收条就不会写“收到当年度租金”之内容。所以,从情理上,也宜认定为债务转移并已经支付完毕更为符合客观实际。#p#分页标题#e#
 
    当然,有人认为:按照原判也不错呀,如果判决不认定租金抵销修理费,则黄钢也可另行向储义主张修理费15万元的。在这里,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在交易习惯上,一旦修理费与租金进行冲抵的行为已经发生,修理费的欠账单据黄钢是必须销毁或者交予储义处理的,如果2004年至2008年已经发生了冲抵行为,黄钢还能再去哪找得到储义欠自己修理费15万元的证据进行维权?这不是分担给黄钢不可能完成之举证责任吗?
 
    因此,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正确的处理应为——驳回华丰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以后华丰公司可以再向储义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15万元。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fcjz/fwzl/zljdal/200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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