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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限制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3-05浏览量:447

【案情】
    2016年11月10日晚18点30分左右,原告唐某驾驶的士接了一名乘客由北往南往市中心方向行驶,在行驶一段距离后被一不明坠落水泥块砸中的士前挡风玻璃,并导致司机唐某受伤。随后的士车失控,与一辆车相撞,再往前行四五十米再撞上一辆小车才停下来。原告唐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花费医药费总76453.89元。
 
    现原告起诉发生事故道路上的五家单位承担责任:其中四家单位都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另一家为某中山医院,处于水泥块掉落附近。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调取相关路段及事发时的监控摄像,没有发现事发时有运相关水泥块的货车经过,并且被告五家单位四周还夹有四五栋居民楼。
 
【争议】
    事实部分:(一)石块来源。肇事水泥块具体来源现无法查清。经过交警调取事发时段相关视频,并没有发现有运载类似水泥块的货车经过。根据被载乘客陈述,在事发时感觉到与对面一辆大的货车会车时发生的此事故。因此事故发生有两种可能性:对面来车掉落或建筑物高空坠落。(二)具体事发地段。据原告唐某陈述,由于事发后脑部受伤昏迷,他并不清楚具体发生路段。因此原告将乘客上车到中山医院这段将近600米距离内的几家单位均告上法庭。
 
    法律适用部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否适用于本案情况。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否在推定坠落石块是高空坠物的情况下,以该条法规对一定范围内(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近600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担:在本案情况下,是否被告不能证明出自己不是侵权人,就适用于该条法规来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本案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当提出以下几个限制:
 
    1、抛掷物、坠落物须先明确是从建筑物中被抛出或坠落。适用本条追责的前提条件是,造成损害的物品需先明确是建筑物(高层建筑)的抛掷物、坠落物。本案中,因原告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受到坠落石块伤害,不排除是开车时从对面车辆上的坠落物,或是路边行人的抛掷物。在这种坠落物是否系建筑物中坠落不确定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于该条款。
 
    2、造成损害的建筑物应当明确具体对象。本条规定是基于具体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让该建筑物内的所有使用人均承担补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基本前提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须是明确的。如果在不明确具体侵权建筑物的情况下,再依据本条规定,将一定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物均视为侵权建筑物对象,再让所推定的建筑物内的所有使用人均承担补偿责任,终并不利于该类纠纷的解决。
本案中,原告唐某在受到坠落物伤害时,其驾驶的车辆处在行驶状态而不是一个静止状态。原告起诉时是将从乘客上车到事故发生近600米范围内的在建高层建筑物与离事发最近的一家医院建筑物列为被告,而没有要求该路段中间几家住宅楼的使用人承担责任。并且原告无法明确说出为何将这几家建筑物列为被告,以及划定这样的范围有何依据,这样的说法很难取得相关被告的认同。
 
    3、该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证据。本条关于举证的规定,是在已经明确是建筑物进行抛掷物、坠落物后导致侵权人受到损害的前提之下,以及具体建筑物中的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200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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