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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中撤回部分诉请请求后再另行起诉的,是“一事不再理”吗?

    第二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原告在第二次起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前诉所依据的都是同“一事”,这是违背“一事不再理”中的禁止二重起诉原则的。

  • 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合伙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被执行人卜某、陈某、黎某三人原为合伙人,对申请人刘某负有12万元的连带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放弃2万元;定于协议达成后二日内由卜某给付刘某4万元、陈某给付3万元、黎某给付3万元。其他问

  • 抽逃注册资金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现实中,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案件,大多都资不抵债,很难达到执行目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执行员,往往把重点放在公司注册资金是否有抽逃的行为,通过追加股东为执行人,把大板直接拍在股东的屁股上。但在执行过程中,

  • 法院委托鉴定和自行委托鉴定,以哪份报告为准?

    【案情】 2011年4月13日9时4分左右,李光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如皋市长江镇经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四路路口,碰撞侧翻倒压在沿纬四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初九驾驶的小型轿车(内乘袁锦)上,致初九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锦受伤,车辆损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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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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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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