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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对已支付的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2浏览量:360

【案情】
  2013年9月28日,上海市居民刘某以其经营拓展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好友张某借款300000元,两人签订借款约定月利率30‰,之后按月付息,同时借款期限为8个月。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刘某按约定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2014年6月18日,引起张某不满,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对于刘某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该如何处理?
 
【评析】
    实际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月利率为30‰,已经违反了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这一强制性规定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签订的契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主动查明、适用与合同无效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官应查明案件事实,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须依职权予以处理,公正对待案件。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同时将超出部分利息扣抵或判令返还。将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进行扣抵或责令张某返还,这样处理也有利于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按法定规定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属于权利障碍的抗辩,因而不属于抗辩权的情形。
 
【判定】
    按照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这一强制性规定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签订的契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属合同部分无效,应当责令返还或扣抵本金。本案原、被告约定的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已违反前述二项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法律上的无效而产生了原告应当返还责任或者直接扣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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