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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到底有那些?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10-28浏览量:475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法定的共同之债和约定的共同之债。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分为:
    1.法定的共同之债。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法定的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清偿责任。
    (1)夫妻互相之间扶养所生的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之间应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已经没有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的婚姻关系依然是存在的。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了生活的困难,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的,就应该对生活困难方给予负扶养的义务。有困难一方因为这个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负担清偿责任,但需要扶养方应有负举证的责任。
    (2)父或母由于抚养子女所发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且,父母子女的关系既不能因为父母离异而发生终止,更不能因为父母的分居而发生改变。因此,在双方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子女的抚养,如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所发生的债务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的。
    (3)夫妻分居期间如果因其他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也均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负担。
    2.约定的共同之债。要求分居的夫妻两方当事人,只要是不去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不去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就可以自由约定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由双方共同来分担或部分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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