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6-26浏览量:517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jxc/fjflpx/14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