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夏花(化名)与被告吕平(化名)系表姐弟关系,二人于1997年农历正月十二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7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被告长期独自外出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婚前财产:高组合1套、矮组合1套、粉碎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1台、熊猫牌电视机1台、三抽桌1张、梳妆台1架、厨具1套、碗柜1个、木箱2口、皮箱6口、被子12床、毛毯1床、被面10床、床单8床、缝纫机1部、人造革沙发7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2000年在县镇X村X社建砖混结构房屋一。
【案件焦点】原告与被告是否能够离婚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花与被告吕平离婚。
二、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吕平所有。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县镇村X社的水泥结构房屋一层,被告吕平自愿放弃其应享有的份额,归原告夏花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原告夏花自愿负担。
【审理】在本案中,双方均达成有效离婚协议,故原告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出现矛盾要及时解决,切勿逃避或者盲目争吵冲动做事,那样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得不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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